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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民抗30号

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春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春宝;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抗30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高士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杨春宝,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一审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一审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武艺,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杨春宝、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3911号民事判决,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行)监[2018]21000000245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洪彦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戴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