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曾祥海,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吴其明,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代秀娟,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在申请执行人曾祥海与被执行人吴其明、代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皖0621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其明、代秀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其明、代秀娟名下的银行存款1067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