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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执保143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昌;张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3执保14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昌,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张燕,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林昌、张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林昌、张燕4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昌、张燕46000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彪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敏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