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4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冯振勋,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礼堂街。
被执行人:刘彬,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
被执行人:康凯歌,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
被执行人:李建坡,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天地家园。本院在执行冯振勋与刘彬、康凯歌、李建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凯歌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聚新路9号聚新花园小区1-1-2902号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47068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牛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