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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执262号

冯振勋与刘彬、康凯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振勋;刘彬;康凯歌;李建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4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冯振勋,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礼堂街。

被执行人:刘彬,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

被执行人:康凯歌,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

被执行人:李建坡,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天地家园。本院在执行冯振勋与刘彬、康凯歌、李建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凯歌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聚新路9号聚新花园小区1-1-2902号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47068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牛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