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顺中,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百战,男,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高顺中与被执行人李百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百战没有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百战名下有号码为:鲁R×××××东风牌汽车、鲁R×××××风神牌汽车、鲁R×××××时风牌汽车。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百战名下号码为:鲁R×××××东风牌汽车、鲁R×××××风神牌汽车、鲁R×××××时风牌汽车。 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胜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