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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行初17号

潘杰与重庆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潘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渝0105行初17号原告潘杰,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杜鹏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圣东,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598075U。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

原告潘杰诉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渝01行辖4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潘杰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潘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杰承担。

审 判 长  杨柳幸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肖述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明辉

书记员张思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