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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异68号

王正美、赵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正美;赵嘉;赵凯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异68号异议人(案外人):王正美,女,汉族,1937年6月19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异议人(案外人):赵嘉,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翠兰,女,汉族,1958年6月29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系王正美女儿,赵嘉母亲。

委托代理人:肖彦,北京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被告人):赵凯捷,男,汉族,1958年9月23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追缴被告人赵凯捷罚金及犯罪所得财物一案中,案外人王正美、赵嘉对本院查封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9号院1号楼10层1-1005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2月21日举行听证,异议人王正美、赵嘉的委托代理人肖彦到庭参加了听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正美、赵嘉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正美、赵嘉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正美、赵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于丽娜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彦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