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10民初3258号原告郭志强,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刘红波,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许淑玲,女,1974年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郭志强与刘红波、许淑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郭志强于2019年03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卿
审 判 员 李顺川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