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3执154号之二

任国英、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国英;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3执1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任国英,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明华。

被执行人:曹明华,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住济南市槐荫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国英与被执行人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明华合同纠纷一案,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曹明华所有的位于槐荫区阳光新路21号阳光100国际新城17号楼1-1802不动产权证号为槐165191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过户等登记手续。

二、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