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3执1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任国英,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明华。
被执行人:曹明华,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生,住济南市槐荫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国英与被执行人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明华合同纠纷一案,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曹明华所有的位于槐荫区阳光新路21号阳光100国际新城17号楼1-1802不动产权证号为槐165191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过户等登记手续。
二、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