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1民特111号
申请人:钱开方,男,1948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法,男,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申请人:王书情,女,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钱开方与王法、王书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7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王法偿还申请人钱开方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按月利率1.77%计算利息为371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此款自2019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还款5000元,每年的12月30日前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须按本息33717元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还款期间未履行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77%计算;申请人并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申请人王书情对被申请人王法的上述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申请人钱开方与被申请人王法、王书情共同申请法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钱开方与王法、王书情于2019年2月27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 倩
书 记 员 王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