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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85号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克明、王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克明;王南;陈贺春;秦皇岛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85号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角山路北营子。

法定代表人:黄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双,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克明,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南,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贺春,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第三人:秦皇岛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滨河路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韩佳佳,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克明、王南、陈贺春、第三人秦皇岛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