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
负责人:王周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萍,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曾威,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长沙露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707房。
法定代表人:唐萍。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唐萍、曾威、长沙露美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萍名下位于长沙市(权证号码:71××35),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萍名下位于长沙市(权证号码:71××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姚 俊
审判员 杨正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贺懿
书记员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