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6804号之一
原告:杨海,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萍,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云云,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谢某,女,200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原告杨海诉被告彭云云、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林佩坚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