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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6804号之一

杨海与彭云云、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海;彭云云;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6804号之一

原告:杨海,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萍,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云云,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谢某,女,200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原告杨海诉被告彭云云、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林佩坚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