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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834号

周朋、刘全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朋;刘全人;郑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周朋,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全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郑灏,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黔0303民初69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周朋与刘全人、郑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全人、郑灏银行存款人民币142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