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术学,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术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术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李术学在本市香洲区湾仔南联村的南湾南路7001号福建沙县小吃店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江某、韦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术学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江某的腹部(经鉴定,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刺伤被害人韦某的左臂。当日9时许,被告人李术学到珠海市公安局湾仔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术学赔偿被害人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江某对其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术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珠海市公安局湾仔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忏悔书、收条、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珠拱公司(法活)鉴字[2018]506、107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术学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术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术学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术学赔偿被害人江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术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边琳琳
审 判 员 王天皓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苗淑瑜李俊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