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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03执182号

汪阳胜、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汪阳胜;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斌;吴兆才

裁判文书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0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汪阳胜,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阳峰卢家。

法定代表人:江文波。

被执行人:孙斌,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吴兆才,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8)赣02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斌、吴兆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斌、吴兆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金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汪冰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