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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4民初73号

王兆亭、房玉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兆亭;房玉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24民初73号

原告:王兆亭,男,194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堂,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被告:房玉涛,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原告王兆亭与被告房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赵丙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玉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兆亭起诉称,2017年1月27日,被告房玉涛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房玉涛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房玉涛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兆亭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7日被告以承揽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原告在被告车上将6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针对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元)月息2分借款人房玉涛2017.1月27日”。另原告主张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原告未针对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以上事实经过,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房玉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并未超过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房玉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兆亭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以上共计1470元,由被告房玉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丙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夏征雪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法院过付款账号:中国工商银行1612××××278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