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1921号
申请人:高超,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
申请人:李炎栟,男,1993年9月19号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人高超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炎栟名下价值7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炎栟名下价值7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红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卫征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