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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1921号

高超、李炎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超;李炎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1921号

申请人:高超,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

申请人:李炎栟,男,1993年9月19号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人高超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炎栟名下价值7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炎栟名下价值7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红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卫征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