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川0112行初47号 原告贾贵廷,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档案局(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正通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飞,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高存勇,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辉,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林,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1号。 法定代表人鲜荣生,区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曹优德,成都市双流区司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珂,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贾贵廷因不服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档案局(以下简称“双流档案局”)作出2018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答复行为和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流区政府”)作出的(2018)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贵廷,被告双流档案局的负责人高存勇及委托代理人赵晓林,被告双流区政府的负责人曹优德及委托代理人涂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双流档案局于2018年9月20日向原告贾贵廷作出了2018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故我局不存在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如您查询档案信息,建议向成都市双流区档案馆按照档案查询相关规定提交档案查询申请。”原告不服该答复行为,向被告双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1月20日,被告双流区政府作出(2018)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双流档案局作出的上述答复行为。 原告贾贵廷诉称,2018年6月23日,原告用邮寄方式向被告双流档案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收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东林村4组(原为: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东林三社)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政府信息”。被告双流档案局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原告不服该答复行为,向被告双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双流区政府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1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被告双流档案局作出的2018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于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双流档案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原告因不服该告知行为,向被告双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1日,原告收到被告双流区政府作出的(2018)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请求:
一、撤销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档案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判令其依法公开本案所涉政府信息;
二、撤销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双流档案局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具有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有权根据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被诉答复行为。
二、被诉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在收到双流区政府作出的(2018)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立即根据该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查询并作出被诉答复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复议决定的要求。
三、该局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行为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双流区政府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流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二、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成都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天府新区万安信息公开(2018)第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可知,原告申请公开的对象系双流档案局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保存的档案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诉答复行为并无不当。故双流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维持。
三、双流区政府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双流档案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收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东林村4组(原为: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东林三社)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政府信息”。被告双流档案局收到该申请后,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原告不服该答复行为,向被告双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9月3日,被告双流区政府作出(2018)1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被告双流档案局作出的2018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于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2018年9月20日,被告双流档案局向原告贾贵廷作出了2018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如前文所述。
原告不服该答复行为,向被告双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1月20日,被告双流区政府作出(2018)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双流档案局作出的2018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收到(2018)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8)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2018)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双流档案局对原告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或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双流档案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送达原告,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属于馆藏档案。被告双流档案局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原告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档案查询申请并无不当。被告双流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遵守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贵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贵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建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