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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75号

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5号

申请人: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曼谷10210,LAK寺、89/29-31威拍哇丽兰室路,第十一楼,juthamard建筑。

负责人:Miss.ChananchidaLu,Mr.PravitKit1apana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姚金阳,均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西省赣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

法定代表人:李庆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赣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41681元的财产,包括已到期债权、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提供了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赣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416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朋

审 判 员  谢 芸

审 判 员  李 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魏 娟

书 记 员  刘惠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