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13民特205号
申请人:刘末娟,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
申请人:宿惟翰,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代理人:宿庆元(系宿惟翰的叔叔),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溪区。申请人刘末娟申请认定宿惟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末娟称,宿惟翰为二级多重残疾人,自三岁患孤独症,智力和精神停止发育,无生活自理能力,长期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其父宿立人原为其监护人,宿立人已于2015年6月27日去世。请求宣告宿惟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刘末娟为其监护人。宿惟翰的代理人宿庆元称,刘末娟所述宿惟翰状况属实,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宿惟翰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刘末娟作为宿惟翰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宿惟翰,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现长期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刘末娟系宿惟翰之母,宿惟翰之父宿立人于2015年6月27日去世。经本院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宿惟翰无法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评定被鉴定人宿惟翰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及上述鉴定意见,宿惟翰无法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性质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末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宿惟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末娟为宿惟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夏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