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渝0115民初9050号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包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包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5民初9050号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金美,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包洪亮,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

人民陪审员  朱华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桂玥

书记员姜志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