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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4执2195号

林育鑫、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林育鑫;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林育鑫

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宝,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林育鑫与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判令“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林育鑫借款本息11236.2元,并按月息1分计付尚欠本金5240元自2000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育鑫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借款本息20668.2元,案件受理费158元。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安丘市景芝镇经管站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截止到2018年11月代管资金明细账面余额为14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进行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小里岗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朱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范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