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6民初40号
原告:陈高娃,女,1968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美荣,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陈高娃与被告王美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陈高娃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高娃以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高娃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陈高娃负担。
审判员 娜日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