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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6民初40号

陈高娃与王美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陈高娃;王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6民初40号

原告:陈高娃,女,1968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美荣,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陈高娃与被告王美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陈高娃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高娃以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高娃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陈高娃负担。

审判员  娜日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