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民初537号
原告:王永,男,住敦煌市。
被告:敦煌市华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邵泓源,总经理。 原告王永与被告敦煌市华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王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永以敦煌市华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所欠报酬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王永已预交),由王永负担。
审判员 伏 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望佳敏
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