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982民初537号

王永与敦煌市华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敦煌市华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民初537号

原告:王永,男,住敦煌市。

被告:敦煌市华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邵泓源,总经理。 原告王永与被告敦煌市华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王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永以敦煌市华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所欠报酬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王永已预交),由王永负担。

审判员  伏 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望佳敏 

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