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6民初238号
原告:刘宏平,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樊孝球,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帅,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祥,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登平,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宏平、樊孝球与被告杜登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刘宏平、樊孝球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宏平、樊孝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宏平、樊孝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刘宏平、樊孝球负担。
审判员 冉成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