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15号原告张某1与被告牛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艳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闫刚刚 微信公众号“”
原告张某1与被告牛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15号原告张某1与被告牛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艳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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