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423民初15号

原告张某1与被告牛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张某1与被告牛某、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15号原告张某1与被告牛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艳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闫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