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3126号
原告: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陆建超。
被告:钟庆,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周 力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洛布伍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