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2644号
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黄海。
委托代理人:吴伟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晶,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李远林,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代理人:陈祖扬,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俏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扣除被告预支工资部分;3、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原告)李远林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医疗期间(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74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2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840元。5、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7400元。6、被告额外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60元。7、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庭审查明,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工伤保险办理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的事实:1、关于被告入职时间,被告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显示原告在2016年9月即已为被告缴交社保,故被告主张入职时间为2016年9月,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通知函到达原告时生效,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7月17日解除;3、关于被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交社保,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交社保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故对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被告受伤前工资标准,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被告在职期间日工资300元/天,推算被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525元/月,被告主张按工伤保险计发基数7480元计算,本院不予采信;5、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11月28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2625元,被告在该期间共向原告借支20000元生活费,应从中予以抵扣,计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2625元,原告提交的收据中2018年4月17日支付的检查医疗费767元,2018年4月26日支付的鉴定费373元,不属被告预支的生活费范畴,故不应予以抵扣。被告否认收条的真实性,但未就其本人签名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6、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1000元,原告已为被告缴交工伤医疗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对被告请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7、关于生活护理费,被告提交的住院证明,出院小结等均未载明被告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故对被告请求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李远林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原告)李远林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2625元;
三、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原告)李远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1000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李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景 志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春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益(代)唐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