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943号
原告:奉节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541875594Q。
法定代表人:李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华,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仁龙,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奉节县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万仁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奉节县住房保障中心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住房保障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万仁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住房保障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节县住房保障中心负担。
审判员 何朝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鑫
书记员 吴文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