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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民初341号

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土岭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土岭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民初341号

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西清公寓**。

法定代表人:杨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男,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土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灵寿县陈庄镇水泉村iv>

法定代表人:张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强,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博,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土岭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48元,减半收取计2874元,由原告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崔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