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623号罪犯邓建勇,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襄汾县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豫0825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建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邓建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豫08刑终149号刑事判决,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2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邓建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5日凌晨,邓建勇驾驶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县谷黄路13KM+675M处时,与同方向在前由冯某无证驾驶的未悬挂牌号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冯某当场死亡。后邓建勇驾车逃离。邓建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5.3万元并取得谅解。罪犯邓建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7年12月、2018年5月共获得表扬二次。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罪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建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亦同意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建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