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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946号

陈荣发与骆建辉、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荣发;骆建辉;陆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946号

原告:陈荣发,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代理人:骆伟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建辉,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陆英,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原告陈荣发与被告骆建辉、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陈荣发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骆建辉、陆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发撤回对被告骆建辉、陆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1元,减半收取计2940.5元,由原告陈荣发负担。

审判长  马小梅

审判员  李冬霞

审判员  林耿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小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