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946号
原告:陈荣发,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代理人:骆伟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建辉,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陆英,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原告陈荣发与被告骆建辉、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陈荣发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骆建辉、陆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发撤回对被告骆建辉、陆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1元,减半收取计2940.5元,由原告陈荣发负担。
审判长 马小梅
审判员 李冬霞
审判员 林耿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小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