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8执保13号之一
申请人:何龙飞。
被
申请人:李鑫海。
被
申请人:张双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龙飞与被申请人李鑫海、张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龙飞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鑫海、张双双16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双双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查封了两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套。2019年3月4日,申请人何龙飞以其与两被申请人达成了协议并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冻结、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双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6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张双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6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李鑫海、张双双的一套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阳清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尹良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