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3民初7563号
申请人:李中敏,女,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
被
申请人:李宏斌,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女,汉族。
被
申请人:谭静,女,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中敏与被申请人李宏斌、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中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宏斌、谭静在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编号为PZDM201941130000000029)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宏斌、谭静在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崔 迪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妍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