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50号
原告: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石利新村82号-3。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国贸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孙顺寿,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贸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国贸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荣荣
书 记 员 万 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