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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01执1585号之一

王元华、盘水市钟山区美仑空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元华;盘水市钟山区美仑空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执1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元华,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水城县,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珅品,系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703104。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美仑空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世纪馨苑水城河**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华与被执行人盘水市钟山区美仑空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立案标17667元,本院依法采取措施,传唤被执行人,按程序开展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开展保险救助工作,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17667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01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饶 青

审判员  刘娇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苏春

书记员费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