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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1刑初74号

林钸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林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21刑初74号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钸,男,1995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1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号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言峰,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钸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志华、被告人林钸及其辩护人陈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钸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正阳首府售楼部门口附近,酒后持三角牌等物无故将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J×××××号长安牌小汽车的车顶、前挡风玻璃、左侧前后车门、右侧前车门、左右两侧后视镜等处砸坏。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砸轿车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215元。 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霞浦县抓获被告人林钸。案发后,被告人林钸已赔偿被害人何某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何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涉案三角牌及被损坏车辆照片、被损坏车辆信息表、收据、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何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林钸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钸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2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钸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钸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告人何某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林钸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言峰关于被告人林钸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但其关于对被告人林钸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林钸不具备法定条件,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缪素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梁妍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九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93)?)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