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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2民初2459号

陈士英与刘相君、徐银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2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士英;刘相君;徐银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2民初2459号

原告:陈士英,女,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刘相君,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徐银璐,女,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士英与被告刘相君、徐银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士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全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