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2民初2459号
原告:陈士英,女,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刘相君,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徐银璐,女,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士英与被告刘相君、徐银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士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全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