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2民初652号原告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十四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7554026X9。法定代表人孔祥发,经理。被告王福海,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俊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