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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02民初929号

安有霞与樊鹏飞、刘来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有霞;樊鹏飞;刘来福;温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02民初929号原告安有霞,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樊鹏飞,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来福,男,汉族,63岁,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温和,男,汉族,48岁,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安有霞与被告樊鹏飞、刘来福、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安有霞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有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