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02民初929号原告安有霞,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樊鹏飞,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来福,男,汉族,63岁,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温和,男,汉族,48岁,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安有霞与被告樊鹏飞、刘来福、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安有霞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有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