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5民初284号
原告:林如全,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柯凤荣,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刘其仁,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林如全与被告柯凤荣、刘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如全及被告刘其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凤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如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柯凤荣偿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刘其仁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9日,被告柯凤荣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告刘其仁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无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二被告本息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 被告柯凤荣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刘其仁辩称,本案借款系高利贷,利息高达“60分”。借款当天被告刘其仁并没有在场,借条上面担保人名字是事后被告刘其仁签上去的,借条上借款金额为15万元,据了解实际借款为3万元。后来原告问被告刘其仁需不需要借款,被告刘其仁便问原告利息多少,原告说“2分”,然后让被告刘其仁把身份证给原告去查下可以借多少,被告刘其仁便把身份证给原告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加以证明。被告柯凤荣未到庭质证,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被告刘其仁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庭审中,原告对于被告刘其仁的辩解意见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可证明被告柯凤荣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该款由被告刘其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应认定涉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随时可以请求被告柯凤荣返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柯凤荣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柯凤荣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折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低于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且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亦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借条中载明的有关担保事项,以及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刘其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被告刘其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凤荣追偿。被告刘其仁主张实际借款3万元,利息高达“60分”等事项,缺乏依据,不予采纳。被告柯凤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凤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如全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刘其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刘其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凤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计2112元,由被告柯凤荣、刘其仁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勤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智平
书 记 员 陈鸳娥 附:
一、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