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6562号
申请执行人:吴亚东,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占党,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阿凯迪亚专员42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志壮,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牛生原,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吴亚东与被执行人邵占党、阿凯笛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牛生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53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8223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生原已在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中履行完毕其五万元范围内的出资义务。就其他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53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