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民初53号
原告: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04471556C。
法定代表人:竺建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娇,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男,男,199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效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阚晓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