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1民初14718号
原告:章碎明,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南,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香莲,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董高平,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项方隆,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章碎明与被告邱香莲、董高平、项方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邱香莲、董高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项方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依原告申请查封被告董高平名下牌号为浙C×××××和浙C×××××的汽车及被告邱香莲、董高平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权证号:00××52)的房产,并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间,被告邱香莲、董高平因需多次向原告章碎明借款,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2018年3月23日,经结算,被告邱香莲、董高平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章碎明53万元,借款时间三年,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经协商:第一年(2018年)端午节前归还本金5万元,年底归还本金5万元,第二年端午节前归还本金10万元,年底归还本金10万元,第三年端午节前及年底将尾款还清”。被告项方隆作为保证人在借条签字确认。嗣后,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香莲、董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章碎明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项方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香莲、董高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2044元,由被告邱香莲、董高平、项方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文亮
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
人民陪审员 陈义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梦霞 代
书 记员 金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