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执异9号 案外人:陈世春,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8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谭小波,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7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刘振州,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城市领地A塔25-4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州。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谭小波与被执行人刘振州、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世春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世春称:本院所查封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北段西侧坤邦上层境界一期会所1-1、2-1的房屋系案外人陈世春经射洪县政府工作组等相关部门于2016年7月4日协调抵偿给案外人,人民法院不应查封。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谭小波申请执行刘振州、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22日以[(2018川0704执1095号)]对被执行人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坤邦.上层境界一期的房屋全部予以了查封,其中包括案外人陈世春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北段西侧坤邦上层境界一期会所1-1、2-1。 另查明:2016年7月4日经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射洪县民间融资理财问题依法处置办公室、射洪县经侦支队及射洪县政府工作组共同出具的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陈世春工程款抵偿说明,该说明中载明:“重庆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陈明寿任项目负责人,注:陈明寿与陈世春(陈世春身份证号:5102241970××××××××)父子关系:二期工程决算8#、10#、11#楼总价4800万元(肆仟捌佰万元整),已付现金3100万元(叁仟壹佰万元整)。767万元(柒佰陆拾柒万元整)抵房;三期进度款1650万元(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已支付490万元(肆佰玖拾万元整)欠1160万元(壹仟壹佰陆拾万元整)工程款。目前急需解决欠陈世春三期工程款1160万元(壹仟壹佰陆拾万元整)抵坤邦售楼部一二层490.22平方米,单价15000元/平方米,抵价735.33万元(柒佰叁拾伍万叁仟叁佰元),陈世春用于贷款解决12、13号楼流动资金。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已达成以上协议,请求网签门面备案给陈世春”。以及2016年3月16日和2017年6月2日补充协议均表明该房屋应属案外人陈世春。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何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案外人陈世春所诉理由成立,应当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案外人陈世春异议成立,解除对案外人陈世春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北段西侧坤邦上层境界一期会所1-1、2-1房屋的查封。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对执行标的依法处分。
审 判 长 曾 山
审 判 员 魏 东
人民陪审员 石晓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文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