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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民终274号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贾玉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贾玉强;林好礼;林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审

被告:林好礼,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审

被告:林攀(曾用名林潘),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玉强、原审被告林好礼、林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 蓉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