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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执保115号

周方方、宋文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方方;宋文茂;刘凯;张守义;江振录;董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保115号

申请人:周方方,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宋文茂,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刘凯,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张守义,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江振录,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董传明,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周方方与被执行人宋文茂、刘凯、张守义、江振录、董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81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宋文茂、刘凯、张守义、江振录、董传明的银行存款与宋文茂在凯达公司的工程款共计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宋文茂、刘凯、张守义、江振录、董传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宋文茂在位于齐河县晏子大街中段路北的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上保全价值共计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