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11民初26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负责人:隋金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侯雪冬,男,1982年1月18日出,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司抚顺市分公司诉被告侯雪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司抚顺市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司抚顺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司抚顺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征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