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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30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廖轶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廖轶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

法定代表人:闵思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轶卿,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廖轶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轶卿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23,430.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以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51元,合计24,067.89元。但被执行人廖轶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轶卿在银行的存款24,067.89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轶卿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石飞燕 关注公众号“”